中新網11月18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今日表示,在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時,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應從重處罰。
  “兩高”今日舉行發佈會,發佈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
  韓耀元介紹稱,《解釋》共有十七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明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解釋》第一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對實踐中易發、多發,且危害性嚴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予以總結,明確了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1.生產、銷售的假藥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2.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疫苗的;3.生產、銷售的假藥屬於註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4.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藥的;5.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生產、銷售用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假藥的;6.兩年內曾因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7.其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
(原標題:最高檢:針對孕產婦兒童生產銷售假藥者應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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