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李帥通訊員馮利亞任賽宵
  本報訊因員工送貨時盜竊商品,商場以罰款為由扣留供貨商6000元貨款。多次討要無果,供貨商一紙訴狀將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9月12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一起因“商場扣留貨款抵罰款”引發的合同案,在主審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原告撤回起訴。
  2013年1月份,海鮮店主李某與汝州市某商場簽訂了聯營協議,向商場供應為期一年的海鮮產品。2013年9月,李某的員工張某在送貨後將商場內貨架上的一瓶空氣清新劑放入購物車中,離開時也並未付款,被商場安檢當場發現。商場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盜竊,便對海鮮店主李某下達了罰款6000元的通知,同時出具了一份收據,由商場在應付貨款中扣除6000元作為罰款。
  在聯營協議解除後,海鮮店主李某曾多次向商場討要被扣留抵作罰款的6000元貨款,但商場負責人卻置之不理。今年8月15日,李某一紙訴狀將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商場返還強行扣留的貨款,並支付利息。
  因該起糾紛涉案金額不足10000元,汝州法院立案庭經審查後將其確定為小額訴訟案件。主審法官在接案當天便立即趕到被告商場,對商場負責人講解商場並非行政機關,不是法定的行政處罰主體,無權私自製定處罰的條款,更不能對盜竊行為進行處罰。
  經主審法官多次向商場釋法明理,商場負責人表示願意給李某退還罰款;同時法官積極聯繫李某,李某也表示願意對其雇員所拿商品進行賠償。在法官主持下,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一致意見,李某於9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依法撤回了起訴。  (原標題:供貨商員工偷東西商場扣貨款抵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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